日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转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通知要求,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组织形式既可以是新设置医疗机构,也可以是以现存实体医疗机构为载体,其设置审批坚持“一事一审批”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实体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或执业登记。申请新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命名原则。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登记审核过程中,在原有审核要求基础上,要组织有关信息安全专家,对其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和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登记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好患者隐私。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通知发布日起,此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于30日内按要求重新提出执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