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1年起开展肿瘤诊疗质量提升行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有关医疗单位要将提升行动作为2021—2024年重点工作,推动形成常态化监管制度,持续提升肿瘤诊疗管理水平。
《行动计划》提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肿瘤诊疗体系纳入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医联体建设、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等,加大力度着力推进。建立完善覆盖肿瘤诊疗全周期、全过程的医疗服务体系。
《行动计划》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检查协作机制,接诊或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无法开展的医疗检查项目,鼓励通过建立医联体、肿瘤诊疗协作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实施。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医疗检查,经治医疗机构要将知情同意书、检查单(医嘱)、检查结果等记入(存入)患者病历。公立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的,医疗检查相关费用应当由公立医疗机构收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查、治疗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动计划》明确,规范抗肿瘤药物拓展性应用,目前说明书、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指南(规范)等未明确相应适应证,但有明确循证医学证据支持能够用于某些肿瘤治疗的药物,在尚无其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拓展性应用。进行抗肿瘤药物拓展性应用要经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业专家讨论,并报医疗机构批准,充分告知用药必要性、医疗费用、医保政策、存在风险等,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临床诊疗必需但未纳入医疗机构供应目录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纳入本机构目录采购使用。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确需使用本机构目录以外药品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床急需但短时间内无法采购的,临床科室应当组织讨论,报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具处方。外购药品使用情况要记入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