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物制剂、抗菌药物,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意见稿》要求,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病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意见稿》指出,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