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相继印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关于开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强化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分级诊疗管理进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规范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健康权益,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转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转诊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转诊管理办法》,共22条。
第1—4条,明确了转诊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强调了医疗机构开展转诊服务应该遵循的原则。
第5—17条,明确了医疗机构转诊管理责任,规定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条件,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开展转诊服务并加强转诊行为管理。
第18—20条。明确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理处罚规定。
第21—22条。规定了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事项。
三、适用范围
《转诊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