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对象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办法》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程序、调整评价要求、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办法》明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对考核结果为A级、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以及相关工作成效突出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予以通报表扬;对地方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对考核排名靠后的省份加强指导。
《办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结果为D级或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主要负责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有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和兵团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国办印发最新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考核结果列入各省级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
2023-03-27 11:40 来源: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