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给予报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3项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
《通知》要求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