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卫生健康委获悉,《重庆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并实施。《办法》提出,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原则,建立市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制度,推动应急医疗物资安全储存和有效利用。
据了解,《办法》所称应急医疗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等救治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原则上储备实物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市级储备计划的70%。
区县发生突发事件时,原则上应就地组织调用应急医疗物资。当地应急医疗物资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应急医疗储备物资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
应急医疗储备物资实行轮换制度。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应急医疗储备物资质量、有效期符合规定,承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轮换。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药监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医疗物资储备政策和使用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