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等级评审,乡镇卫生院分甲、乙、丙三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甲、乙两级。
《管理办法》规定,该等级评审适用于所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评审标准执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本市基层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和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实际,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评审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达到A级、B级和C级条款所占比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级。乡镇卫生院分甲、乙、丙三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甲、乙两级。甲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到A、B、C级条款的比例要求最高,乙级次之,丙级最低。
甲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审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其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审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医疗专家、公卫专家和医院管理专家组成。
甲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文公布,乙、丙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文公布。评审结论自发文之日起,满4年后须进行复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