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此次新增项目共有116项,各项均给出了参考价格,并有相应试行的医疗机构。
此次项目表中公布的医疗机构为试行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疗机构;公布的价格为参考价,医疗机构可参照试行,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或诱导服务消费。
除公布的试行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已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应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并填报《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备案表》,由市医保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参照试行,未经审核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相关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督促相关医疗机构落实价格政策,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医疗机构应加强价格项目成本核算及执行情况收集工作。市医保局将定期对价格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若国家及重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