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重复缴纳的医保费怎么办?参保职工死亡后不医保费又怎么退?前天,市医保局针对这些关于参保退费的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这些退费政策将从今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职工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分为一次性趸缴的退费、按年缴费的退费、失业重缴的退费、大龄下岗重缴的退费等4种情况,可申请退还按规定应享受医保优惠政策计算的费用。
个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对一次性按二档标准趸缴的个人参保人员在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按其死亡当月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及一次性趸缴的剩余年限(计算到月),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剩余年限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对个人参保人员按二档标准按年缴费,并按规定享受了该笔缴费对应的医保待遇(含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后死亡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当年剩余月份应划资金,纳入统筹基金和大额医保基金的部分不予退还。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内完清次年1月1日起的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用后,于次年1月3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还次年1月1日以后对应的参保费用。按年度缴费的个人参保人员在当年1月31日前死亡,其缴纳的当年医疗保险参保费,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全额退费。
职工医保经办过程中若发生以下情形可申请退还缴费:年限错认、误进款、停保未成功、手续滞后、信息错误。另外,转岗重复参保和退休重复参保也可申请退费。
居民医保费的退费处理
享受财政补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用后,经审核符合享受财政补助,按其应享受的财政补助额退还本人。
享受困难资助的退费,对参保人员已按规定缴纳居民医保费后,获得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资助参保资格的,按其应享受的死亡的退费。参保人员完清次年缴费后,且在次年1月1日前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退还缴纳的医保费。
职工与居民本市内重缴对职工医保待遇正常后参加居民医保的,由于其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可由参保人员提出居民医保退费申请,核验符合条件的办理居民医保。对以大学生身份参加新学年居民医保后又以普通居民身份重复参加次年居民医保的,属于参保人员重复缴纳,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还其重复缴纳的大学生或普通居民医保费,其中若已发生大学生医保待遇的,则退还其普通居民医保费。
对上年集中筹资期参保人员申请变更当年居民医保档次或退费的,由于还未进入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当年的1月—12月),可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退费。
按规定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即参即享人员除外)。当年9月30日后误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可申请办理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