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又包括哪些?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近期,重庆医保局收到了很多有关生育保险的咨询。昨日,对于大家关心的生育保险相关问题,重庆市医保局做了权威解答。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否需要单独参保、单独缴费?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2017年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应该如何享受待遇?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方面的费用是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报销的,生育津贴出院后到参保当地提交申请即可。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参加了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1.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在此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四、如果工作单位变更,如何接续生育保险?
根据规定,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我市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
根据相关规定,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同时,在前述128天生育产假基础上,对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另外,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六、我市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多少?
按照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生育津贴的发放由以前的事后统一报销改为按月发放。
七、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向医疗保障部门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主要需提供以下资料:1.产前检查费用收据;2.住院费用收据;3.诊断书(剖宫产或顺产的证明)。
八、出院时医院出具的资料遗失后可以报销生育保险待遇吗?如何办理?
资料遗失,按照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后,可以报销相关生育保险待遇。若出院时资料遗失需到医院去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的相关手续需要医院加盖鲜章,补办齐后再进行报销。
九、在市外国内生育后或产检后,如何报销生育保险费?是否需要先报备?
在市外国内生育或产检不需要报备,生育完后带上所有资料到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
十、在国外生育后或产检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何领取待遇?
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包括并发症)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带上相关资料到参保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提交领取生育生活津贴资料。
十一、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可以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待遇。
十二、生育妇女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但其配偶参加了生育保险,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按照我市生育保险现行政策,参保男职工可以报销参保人本人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主要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并不包括报销其配偶的生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