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政府网发布《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各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应当至少设置1所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应当设置1所政府办卫生院。同时鼓励养老机构依法举办和内设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以按规定举办连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办法》对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较大、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新建社区发展较快的地方提出,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乡镇改设街道后,卫生院应当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乡并镇后,非镇政府所在地的原卫生院经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保留作为分院。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社区外,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8000—20000人的城市社区应当至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酌情增设站点。
除乡镇卫生院及其分院所在地以及其服务可保障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应当设置1所村卫生室(所),村卫生室(所)为民办公助性质。常住人口在2500人以上、服务半径较大的行政村可以适当增设村卫生室(所)。
为保证群众看病就医,《办法》同时规定,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中医药从业人员占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每万名常住人口应当配置2名及以上全科医生。村卫生室(所)的乡村医生数按不低于行政村户籍人口的1‰配置。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置中医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