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提供嵌入式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支持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采取差异化补助等多种措施,推动养老机构改造增加护理型床位和设施,指导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康复站,乡镇卫生院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残疾人照护机构统筹规划、毗邻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服务衔接;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联合体管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建设全国老龄健康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面掌握老年人健康和养老状况,分级分类开展相关服务;实施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
《指导意见》提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等人群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药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上门服务费可由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考虑服务半径、人力成本、交通成本、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确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探索对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将老年医学、护理、康复、全科等方面的医学人才,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等养老服务与管理人才纳入相关培养项目;进一步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基层卫生健康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要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内部绩效分配时,对完成居家医疗服务、医养结合签约等服务较好的医务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支持医务人员特别是退休返聘且临床经验丰富的护士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以及到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指导意见》提出,加强行业监管,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要与医疗服务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做到物理隔离、独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