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共同起草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发布。《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产床),主要提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举办诊所,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自诊所备案之日起45日内,对诊所备案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此外,要对辖区内诊所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普通诊所诊疗范围应与注册于该诊所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相一致,不得开设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相关诊疗科目。口腔诊所至少设置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医疗美容诊所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治疗台1张。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中西医结合诊所是指使用中西医两种方法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60%。(首席记者 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