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疾控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公共卫生委员会机制全覆盖、能力普遍提升、作用有效发挥,初步建立起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公共卫生管理机制。
《意见》指出,公共卫生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也可由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其副主任可由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兼任。要广泛吸纳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健康指导员、家庭保健员及退休医务人员等担任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公共卫生委员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和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要建立健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委员会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并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下属委员会工作联动。
《意见》明确,公共卫生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组织居民做好村(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协助提供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包括:制订村(社区)公共卫生工作方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培育、引导公共卫生领域社区社会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在卫生健康部门支持、指导下,协助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传染病和重大疫情防控处置、综合整治、卫生清理、殡葬管理监督等工作;开展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居民健康教育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和社会组织、驻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等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关于改进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具体措施。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建设,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能力建设。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定期组织面向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和社区志愿者骨干的专题培训;推动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公共卫生委员会成员的日常培训;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针对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开展核心知识培训。鼓励在公共卫生服务中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鼓励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简便应用软件开发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模块,提高公共卫生委员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记者 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