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获悉,该委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着重明确各级各类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任务和定位,厘清工作职责和机制,整体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能力和效率。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强化了部门间交流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与风险会商;规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风险监测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等的职责与工作要求。《规定》增加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等职责内容。明确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加强流行病学能力建设等。增加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任务的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职责。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增加对食源性疾病结果的通报,并开展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明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定位与职责,其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数据和构建数据库,提供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国家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通报相关部门,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级分类有序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职责开展本辖区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工作,厘清各级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