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向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工作要求。一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培训。二是新冠病毒毒株及潜在感染性材料运输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管理。三是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及时研判提出新冠病毒实验室检测生物样本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