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重庆市献血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6月1日,新修订的《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用血补偿金制度。
据了解,现行《条例》施行20年来,对我市自愿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构建起了以市血液中心为龙头、6家中心血站为纽带、11家中心血库为补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2017年,该市18家采供血机构共采集血液33.7153万人次,54.2044万单位,108.4吨,基本保证了该市临床用血需求。但是,从总体看,该市临床用血仍相对较为紧张。截至2017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献血率为11.18‰,中心血库覆盖区域只有7.8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仍时有发生。加之现行《条例》施行20年间几乎没有进行过修订,与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自愿无偿献血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原来实行的制定献血计划指标的工作方式也与自愿无偿献血制度的基本精神存在一定的抵触。因此,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面修订了现行《条例》。
本次《条例》修订秉承“社会广动员、全民齐参与、政府增保障、血站优服务、百姓得实惠”的立法理念,强化对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增加了政府职能并对献血工作体制和责任分工进行了完善;明确在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同时,还将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保护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者的利益。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同时还取消献血者直系亲属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使用的年限限制。
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
同时,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