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 ),从2017年1月1日起,重庆市个人参加职工医保将执行新政策,更有利于参保人。
一、扩大了可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重庆市户籍的:
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
①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重庆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②已在重庆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渝府发〔2016〕43号》
所有年满16岁且无用人单位的我市居民,均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自由选择:职工医保一档/二档或居民医保一档/二档。
二、改变了缴费基数的确定形式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础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础,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渝府发〔2016〕43号》
三、缩短了享受待遇的等待时间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缴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渝府发〔2016〕43号》
四、调整了有关时间节点
统一调整了确定“缴费年限、缴费方式、享受医保待遇条件、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等的时间节点。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节点,统一调整为:“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
——《渝府发〔201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