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讯(记者 连肖)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擅自开展产前诊断、医师篡改病历、医师伪造医学文书……5月5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通报2021年度卫生健康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王昆称,2021年,全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开展监督检查13万余户,共计查处各类违法案件7639件、罚款2688万余元,有效维护了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王昆表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包含了案情介绍、典型意义两个部分,希望达到“处罚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告诫卫生健康领域的广大从业机构和人员,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断规范执业行为。
2022年,重庆卫生健康系统将深入开展“卫监蓝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你点名我监督”等执法检查,持续加大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十大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大足区袁道全门诊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大足区袁道全门诊部为获得经济利益,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将该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给他人经营。该门诊部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足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915元、罚款755059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了医疗管理秩序,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潜在风险。本案警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经许可合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明文件,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违者将被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案例二:重庆大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执业活动案
重庆大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执业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渝中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60元,罚款778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角膜塑形镜(俗称“OK镜”)是一种通过与眼球直接接触,改变角膜形态来矫治屈光不正的医疗器械,与一般眼镜验配不同,具有较高的验配要求。本案警示眼镜经营主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能擅自开展角膜塑形镜验配活动。同时,提醒广大的家长朋友,青少年需要佩戴角膜塑形镜减缓近视进展时,应到符合验配角膜塑形镜执业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在医生指导下进行验配。
案例三:李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擅自使用“小钢炮”开展医疗美容案
李某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生活美容院内采用无针注射器的安瓿瓶、药液转移器与连发“小钢炮”拼接使用,给顾客注射紧致精华液,以达到溶脂减肥的目的,造成顾客多处感染、脓肿。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规定。铜梁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生活美容经营者,“小钢炮”注射属于医疗美容行为,严禁在生活美容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医疗美容有风险,切勿选择在生活美容院进行“小钢炮”注射等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案例四:重庆市永川妇产医院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案
重庆市永川妇产医院未取得产前诊断资质,在孕妇游某的产前检查中作出“胎儿畸形(唇腭裂)”的诊断。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川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04.64元,并处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事产前诊断的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许可审批。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机构,在筛查出可疑情况后,应建议产妇到产前诊断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不能擅自作出确定性的诊断结论。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者,应严格遵守产前诊断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案例五:医师邹某海篡改病历资料案
某口腔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在进行升级时出现漏洞。医师邹某海利用该漏洞,擅自篡改某患者已经归档的电子病历,并打印替换了原纸质病历、冒签其他医师姓名。邹某海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渝北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病历作为记录医疗行为的主要载体,应保证其真实性,不能随意修改,更不能篡改。本案警示广大医师应当重视病历的规范书写,切忌随意篡改患者病历档案。同时,也警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病历档案(包括电子病历)的规范管理。
案例六:医师谭某军伪造医学文书案
医师谭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中收受他人红包、伪造医学文书,以帮助他人骗取《出生医学证明》。该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寿区卫生健康委依法作出吊销谭某军《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并注销以虚假材料骗取的《出生医学证明》。
【典型意义】该案警示广大医师一定要严格依法执业,收受他人红包、伪造医学文书,违反医师执业管理规定的,将被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案例七:重庆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案
重庆海派健身有限公司经营的某游泳场所在未清场的情况下,进行人工投放消毒剂,导致多名顾客出现强烈不适反应,其中1人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肺水肿。但该公司未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存在瞒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等规定。江北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3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公共场所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一旦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案例八:重庆亮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添加违禁物导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案
重庆亮杰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亮洁宝牌婴贝草本抑菌霜,属于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并擅自添加了丙酸氯倍他索等5种激素、抗生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225元,并处罚款90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抗生素、抗真菌药物和激素的不当使用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国家明令禁止在抗(抑)菌制剂等消毒产品中添加此类成分。本案警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依规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添加将被严肃查处。
案例九: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案
安徽省中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我市某船舶有限公司承包元件加工工作,其中焊接作业涉及噪声、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组织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焊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违法主体虽然为外省企业,但其在我市承包并组织劳动者开展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应当依法承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该案警示用人单位不论在何时何地,都需严格遵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做好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案例十: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案
重庆海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粉尘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柱县卫生健康委对其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