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抽的不是普通烟,是电子烟!”在全国各地纷纷亮起“控烟令”后,电子烟成为许多“大小烟枪”们的首选,越来越多的烟民把打着“戒烟神器”和“健康无害”旗号的电子烟视作传统烟草的替代品。“电子烟不是烟”“控烟不控电子烟”成为当前监管的灰色地带。
7月22日,国家卫健委举行新闻发布会,提出电子烟的危害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计划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电子烟进行监管。会上,国家卫健委规划司司长毛群安表示,与2015年相比,在接受调查的人群中,听说过电子烟的比例、曾经使用过电子烟的比例、现在使用电子烟的比例都有提高。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秦皇岛、杭州、深圳、南宁等地已明确将电子烟纳入了“控烟令”;西安则鼓励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控制吸烟场所内使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此外,北京、成都等地也拟将电子烟纳入监管范畴。
记者梳理发现,在秦皇岛、杭州、深圳、南宁等地的相关条例中,都界定了“吸烟”和“烟草制品”的概念,电子烟被明确纳入控烟范畴。
南宁早在2014年7月就实施了《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吸烟是指吸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制品,以及电子香烟等烟草替代品。
今年1月1日,最新修订的《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正式实施。新版杭州“控烟令”规定,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秦皇岛市控制吸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主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以及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和电子非尼古丁传送系统。
6月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中将“吸烟”概念扩大为“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
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西安市控制吸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将电子烟纳入“禁令”范围,仅提出“鼓励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控制吸烟场所内使用电子烟产品作出规定。”但西安地铁运营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是将电子烟与普通香烟同等管理的,处罚的标准也是一样的。”据了解,当地市民乘坐地铁时可以携带电子烟,但是不能在车厢和车站内吸电子烟,如违反这一规定,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北京现行的控烟条例中,虽未明确提及电子烟,但高铁、民航等交通场所已将电子烟列为禁烟范围。去年8月,北京市控烟协会负责人表示,将尽力推动将电子烟列入控烟条例。
此外,成都也都将电子烟监管提上日程。今年5月,成都向社会发布《成都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完成意见征集。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控烟“黑名单”,指出“吸烟是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有害电子烟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