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防控,事后补偿,降低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损害,用市场化手段助力政府开展社会风险管理,责任险大有可为
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出台的《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要根据医务人员承担的医疗服务风险,购买医疗责任险。业界普遍认为,医疗责任险有可能成为继“交强险”后,我国又一个行业性强制责任保险。
所谓责任险,是由机构、企业投保的,在其生产、运行对第三方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受害人支付必要赔偿的险种。责任险不仅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安抚百姓,稳定社会,同时也通过费率杠杆,增强投保者主动加强安全管理的意识。
2005年初,北京市在国内首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医疗责任险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在发达国家,强制责任保险被普及用于很多行业,多达上百类几千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为20%,有的高达40%,已经成为企业转移经营风险的主要方式,成为政府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责任险只有十几个品种,占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不超过5%。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公共场所火灾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食品安全责任险等险种的强制试点工作,责任险的“存在感”才一点点增强。数据显示,从2014年到2017年,责任险保费增幅分别为16.92%、19.17%、20.04%和18.9%。不过,进一步发展责任险,使之更好地护佑百姓平安康泰,还有一些工作亟待提速——
必须强化立法保障。在国外,责任险的发展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后盾。而目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机构投保责任险的“刚性义务”,各类险种的试点也较分散。业务量不足,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分散经营风险,不敢承保高风险项目;或为了规避风险抬高费率和理赔门槛,使企业、机构等不愿投保。
公众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国外企业出一次事故往往就面临巨额罚款,国内企业由于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大多能“化险为夷”。公众较少发起集体诉讼,造成企业对责任保险没有强烈的需求,对通过商业杠杆、第三方专业机构来强化风险管理愿望也不那么迫切。
保险业自身也要“磨好金刚钻”,结合行业需要,贴合百姓需求,不断创新产品,增强对相关专业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充分发挥保险“事前管控、事后补偿”的功用。
强制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其定价、条款需要经过监管部门“把关”,以防止险企借此牟取暴利,同时也要让其有利可赚、经营可持续,这对保险监管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扩大责任保险覆盖面甚至强制部分行业投保,不是强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不是架空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力。“强制”是防止企业对自身产品的安全问题及其对消费者及第三方造成的危害逃避责任。对企业来说,投保责任险不仅能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引入专业管理力量,还能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是树立品牌、打造百年基业的必要投入。政府引入责任险这一市场手段,不仅可降低防控社会风险的行政成本,还能遏制权力寻租等行为,同时消除管理“盲点”,提高管理效率。政府大力推行强制责任险,不是把管理责任推给保险公司,而是转变管理思路,完善政府、企业和居民之间的风险公共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