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旨在加强托育机构管理,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发展。《标准》和《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规范》在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要求,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托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标准》对托育机构的设置要求、场地设施、人员规模等作出明确要求。《标准》指出,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个月~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个月~24个月,15人以下)和托大班(24个月~36个月,20人以下)3种班型;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其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的标准。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托育机构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